关闭在线咨询
在线咨询
news
新闻中心
联系方式

地址:中国无锡新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
   天山路长江一号8号门15F

物流: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园
   A-59#地块

电话:+86-0510-81020089、
   +86-0510-88151689、
   +86-0510-85865301

传真:+86-0510-85880639

手机:+86-13606178015

邮箱:jisscia@jc-wx.com

官网:www.jc-wx.com

实用链接

新闻中心 / News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
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77号(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)
作者:admin 时间:2016-5-7 13:32:24
【法规类型】其他部委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口货物监管类
【文  号】商务部公告〔2015〕77 号 【发文机关】商务部 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5-12-31 【生效日期】2016-1-1
【效 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
 

  根据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 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)和201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进行了调整,现将调整后的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(见附件)予以公布。

 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和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,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。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。

 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同时废止。

附件:
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-1.docx
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-2.docx

商务部 海关总署
2015年12月31日

网站首页|公司简介|业务指南|合作伙伴|新闻中心|实时船期|联系我们
Copyright © 2016 无锡新锦程国际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     苏ICP备09030545号-1